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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刘丛律师:丈夫擅卖共有房,妻子能否要得回?

作者: admin 2023-05-08 142730人阅读
案情回顾

2012年11月,买房人小杨与卖方王二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由小杨购买王二名下的房屋,成交价格500万元,并对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等作出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小杨支付了定金20万元。

没过几天,王二告诉小杨,自己的妻子知道后不同意卖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了。

小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杨在签约时明知王二已婚,并且王二的妻子在庭上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遂驳回了小杨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小杨与王二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但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二出售时未取得妻子同意,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律师说法

在我国,大多数家庭夫妻婚后所得财产是双方所共有的,即使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也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的,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买卖房屋属于家庭重要决定,因此一方卖房,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和授权。

因此,我们在签署《购房合同》时,要注意仔细了解产权人是否结婚。如果发现交易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好能让卖房人的配偶出具同意出售的书面声明。

如果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企图私自卖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己方合法权益,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购房合同》无效,追回房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京盈科刘丛律师:丈夫擅卖共有房,妻子能否要得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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