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城市土地供应量逐渐紧张,国家大力推行旧城改造,拆掉原有的城中村或老房子,按照一定标准,对原居民(原权利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赔付安置房。
回迁安置房就是政府赔付给原居民的安置房类型之一,是允许被拆迁的原有住户以原住房面积置换、对超出原住房面积以优惠价格购买、对原有住户进行原地安置的房子。
不少人拿到回迁房购买指标后,直接倒卖变现。多年后,眼看着房价飞速上涨,又反悔想把房子要回来,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回迁房纠纷,也是借名买房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
一、典型案例
2006年1月,李大爷自家住宅拆迁,获得以优惠价格购买两套回迁房的指标后,便直接把自己的一个购房指标卖给了小高。
双方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约定将购房指标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高,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及税费由小高支付,待将来房屋办下来房产证,可以上市交易时,李大爷将房屋过户至小高名下。
次日,以李大爷的名义与北京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购房款为30万元。
小高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收房后便入住了房屋。
转眼十年过去了,房子可以办房本了,房价也比当初上涨了10倍。小高要求李大爷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李大爷却称当初的协议无效,要求小高返还房屋。
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涉案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最终判决支持了小高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1.借用他人购房指标买房,《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该购房指标的性质,以及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的交易,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1)如果是本案中这种情况,交易房屋的购房指标是被借名人因拆迁取得,该交易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并不存在非法目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即使签约时没有房产证,该协议依然合法有效,交易可以履行。
(2)如果交易房屋的购房指标是被借名人因申请困难家庭保障性政策住房而取得,则属于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任意转让房屋的行为,这种行为既与国家制定和推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的相悖,也损害了广大潜在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人民群众的利益,该《借名买房协议》无效,交易无法履行。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具体法律分析,可回顾往期文章:
《经济适用房篇:限期买卖,合同无效》
2.如果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协议》有效,被借名人能否主张房屋为自己与实际出资人共有?
实务中,有的被借名人认为,自己的回迁房指标对于实际出资人能购买房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自己也应当享有一定的份额,与实际出资人共同共有房屋。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既未实际出资,又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被借名人具有购房资格故应享有所有权份额的主张不能成立。
3.如果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实际出资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实际出资人可以申请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要求被借名人返还购房款、税费及转让费,赔偿房屋增值的差价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4.关于借名买房的其他法律风险,可回顾往期文章:
《原本决定「借名买房」的小李,被我用这三个理由劝退》
四、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215条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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