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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 重点法条梳理与办案经验分享

作者: 刘丙彬律师 2024-06-26 176182人阅读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直居高不下,因机动车事故涉及多方责任主体,各地适用的赔偿数据及适用标准不一,赔偿范围及赔偿项目因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差别较大,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应重点注意哪些事项,今天与各位共同讨论、学习。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主要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主要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其中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理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民法典的规定比最高院道交司法解释的处理范围更加宽

泛。


二、责任承担主体及其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九条对主体责任的认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除上述民法典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还要结合民法典的其他规定确定责任主体,比如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分享本律师办理的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案件,该案件原告同时起诉驾驶员、雇主、保险公司,本律师代理驾驶员,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进行答辩,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由雇主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三、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无事故责任认定书案件的责任划分。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司法实践中法官基本都是按照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比例;对于无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案件,法院一般会按照同等责任确定责任比例,所以无事故认定书的案件,在举证责任上更为重要。


四、赔偿范围、赔偿项目及赔偿计算。
道交解释第十一条对道理交通安全法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进行了解释。
“人身伤亡”的赔偿项目包括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
条规定的各项损害,其中第1179条规定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3条规定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没有将被抚养人生活费列入赔偿项目,对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并进行准确计算(分享本人办理的依据伤残等级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案件);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面要审查60周岁以上年龄递减计算问题。

“财产损失”道交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为“(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分享本人办理的营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依法起诉被人民法院支持营运损失的案件)


五、机动车统筹公司的责任承担。

司法实践中对统筹公司是否应当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列为共同被告,各地法院标准不一,曾经较为混乱,当前的主流观点是:统筹公司不是保险公司,将统筹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当在道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一并处理,但统筹公司同意一并处理的也可以一并处理。


六、机动车造成的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定义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如果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如何适用法律?根据道交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参照适用。


七、关于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民刑交叉问题。
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根据案情不同,可能涉及的民刑交叉案件,主要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及过失致人重伤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在选择作为诉讼的方式上,要考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民事案件根据案情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情况,根据个案选择有利于委托人的诉讼方式。
                      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刘丙彬律师
                                      202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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