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朋友之间帮忙接送孩子也是常态,一位全职妈妈因此惹上祸事,帮熟人无偿接送孩子,在回家的途中发生意外孩子受伤,这位妈妈要承担相应责任吗?
案情简介:
家住在XX市的李女士和何女士是熟人朋友关系,两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李女士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而何女士和丈夫由于工作原因,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因此,何女士经常让李女士在接孩子的同时,一块帮忙接上自家孩子佳佳(化名),而且佳佳经常和李女士家的孩子在一起玩,有时也会在何女士家吃饭。双方关系可以说是十分要好。
“只要何女士通知我,我接孩子时,就一块接上佳佳,这一接就是两年半,并且是无偿的。”李女士介绍道。
2019年7月21日下午四点多,李女士在幼儿园接孩子后,佳佳要和李女士的孩子一块玩不回家。但佳佳家还要回单位上班,和往常一样,佳佳父母把佳佳留给李女士后就去上班了。
当天,李女士得知佳佳父母已回家就将佳佳送回家的过程中突发意外,电动车行驶到XX路口时,佳佳从电动车后座意外掉落。李女士立即停车,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了佳佳父母。第二天,佳佳被送到XX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六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后,李女士还专门到医院看望佳佳另留下2000块钱。
随后,佳佳的父母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赔偿佳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总计6657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李XX(李女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牛XX(佳佳)医疗费5429.93元、护理费420元、交通费140元,扣除被告张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以上共计3989.93元;2、驳回原告牛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XX负担。
一审之后,李女士不服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XX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2、驳回牛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牛XX负担。
律师评析:
第一、李女士的行为系“帮工”行为,帮工行为本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就是所谓的“助人为乐”。
第二、以事故发生地在XX市市区道路,李女士骑电动车载其孩子与牛XX(佳佳)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佳佳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明知李女士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载佳佳出行可能存在风险应当预料到,但仍将佳佳交付李女士,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李女士作为帮工人将佳佳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牛先生和何女士作为佳佳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更何况其二人本系被帮工人,李女士的责任理应又其二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李女士不承担责任也是非常合理的。
律师提醒:
邻里之间的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帮助他人切记使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受到帮助也要知恩图报,不要因为小小的纠纷破坏了难得的友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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